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靖仁
- 訴訟代理人
- 田振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瑞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健祥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代表人
- 乙○○
上開當事人間因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二九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二九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