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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陳傳星
原告
江春香
原告
徐瑋呈
原告
徐子麒
原告
邱徐菊英
原告
張月雲
原告
葉佳愷
原告
葉怡庭
原告
葉佳翔
原告
兼上 3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日榮
原告
徐子煌
原告
徐美蘭
原告
邱年春
原告
許幸桂
原告
曾寶蓮
原告
李秋蘭
原告
徐桂香
原告
張貴香
原告
謝鳳蓮
原告
管吳秋香
原告
何美說
原告
郭佩禎
原告
陳品君
原告
賴生死
原告
賴以偉
原告
楊志誠
原告
孔令珍
原告
溫勇宏
原告
溫玉萍
上2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被告
李乾輝
被告
葉雅玲
被告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柯陳幸佳
被告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路10號8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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