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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興邦林婷立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哲豪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被告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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