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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

原告
侯美月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姓名「陳志龍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隆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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