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
- 原告
- 侯美月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隆律師
- 被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仕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姓名「陳志龍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隆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