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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2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全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王信雄
相對人
吳宛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386 號),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