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開南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安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瑞泰、莊淳淩、張國聖、鄧樹楨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聘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瑞泰、莊淳淩、張國聖、鄧樹楨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聘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