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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朱世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94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陸仟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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