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永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麗芬、周錦榮、詹世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對陳麗芬請求之依據(若陳麗芬僅代公司為發票行為,則不須就個人負票據責任)。
三、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