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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忠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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