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9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966號
- 聲請人
- 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儷玲
- 相對人
- 許子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0 年度司票字第996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001 │100年5月26日│10,000,0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 │WG00000000│├──┼──────┼──────┼──────┼──────┼─────┤│002 │100年6月7日 │12,000,0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 │WG00000000│├──┼──────┼──────┼──────┼──────┼─────┤│003 │100年6月7日 │10,000,0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 │WG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