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58號
- 聲請人
- 林䜢州
- 相對人
- 林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553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201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5 ,餘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7,233元,另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0,849元,則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5 即為5,904 元【(47,233+70,849 )X5/100=5,90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負擔即為112,178 元【(47,233+70,849 )-5,904=112,178 】,聲請人僅應負擔5,904 元,惟其已支出70,849元,是以相對人尚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即為64,945元(70,849-5,904 =64,94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