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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85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852號

聲請人
劉慶珠
相對人
李克承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未住上址,有該分局民國100 年10月4 日北市警萬分戶字第10032502800 號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85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