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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9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94號

聲請人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聯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聲請人與康陳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5,280元由相對人負擔,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44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307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82 號裁定確定,上開判決主文第三項並已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康陳銘負擔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整,餘由原告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並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9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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