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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6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60號

聲請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於本院之93年度建字第259 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尚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現尚由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0號)審理中,是本件聲請與法尚有不符,自難准許。聲請人須待判決確定後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方為適法,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6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