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78號
- 聲請人
- 黃曉君(即黃盛泉之.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即台灣省糧食局之.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35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18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630元(計算式:75,052(一審)+112,578(二審)=187,63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