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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89號

命令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89號

聲請人
鄭宏權
相對人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鴻昌(即宋泓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令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81年4月13日以建一字第20400號函撤銷公司登記在案,惟迄未進行清算,而聲請人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拍賣第三人溫明鋐所有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90、90-1地號土地,相對人持過期之桃園縣政府建設局雜項執照主張前開土地業經地主出租予其開發之「福人山莊」社區○○○○道路及公共設施使用,影響拍賣價格及他人投標意願,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應辦理清算,並清算完結云云。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本件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就其聲請拍賣之前開土地主張租賃權,致影響其債權可能回收情形,亦即聲請人既非相對人公司董事,亦非股東,對相對人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程序之進行,並非利害關係人,且本件亦無證據顯示相對人有首開法條所稱之應選任清算人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8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命令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