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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6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61號

上訴人
林淑華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司法院因100年度字第6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據上訴人上訴狀所載附件E所示之內容,顯見上訴人上訴部分係與原審請求之金額不同,係減縮為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為何本件民事上訴人中除第一審審被告司法院外,亦將非為第一審被告之立法院、考試院、教育部均一併列為被上訴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6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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