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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66號

聲請人
陳李淑華
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相對人
陳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本院98年度婚字第444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1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一)第一審確定部分3,000元;(二)第一審及第二審上訴費用141,350元(計算式:212,954×88%-46,050=141,350);(三)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197,256元,合計341,606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6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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