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陳李淑華
- 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相對人
- 陳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本院98年度婚字第444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1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一)第一審確定部分3,000元;(二)第一審及第二審上訴費用141,350元(計算式:212,954×88%-46,050=141,350);(三)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197,256元,合計341,606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