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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號

上訴人
翁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星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8萬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