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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1號

原告
華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燦霖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告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江金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人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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