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迅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2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