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5號
- 上 訴 人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原名交通部台灣國道高速公路局)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315 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49,1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0,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