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棟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越
- 被告
- 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揚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工程總價為壹萬捌仟肆佰叁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工程總價為壹億捌仟肆佰叁拾叁萬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