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塘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鈺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俊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参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