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張錦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