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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465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465號

聲請人
黃子凌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張芬

被繼承人 黃玉祥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玉祥(男,民國 ○○ 年 ○ 月 ○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 161 巷 24 號 4 樓)於民國 100 年 8 月5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黃玉祥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黃玉祥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 157 條規定參照)。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46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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