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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玲玉賴淑美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76號

抗告人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抗告人
李祥剛
相對人
郭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是否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由法院依職權裁量,亦即審酌上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又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情,以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之利益,非謂於債務人聲請時,須一律予以准許。

本件聲請意旨雖謂:相對人以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562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8519號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等債權,致聲請人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之營運及聲請人李祥剛之現金流量遭受重大影響,茲因聲請人已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惟查,聲請人所提抗告,業於民國101年1月5日經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號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且參酌其抗告理由並未否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僅主張兩造已合意延期清償,又未於本件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6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