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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5號

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松鈞鍾素鳳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世鍇

      黃宗鉉

      黃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種智等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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