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世鍇
黃宗鉉
黃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種智等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5號
黃宗鉉
黃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種智等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