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銘竟電機技師事務所即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