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8號
上 訴 人告 林秋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唯丞、王博學、王堉苓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1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2,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8號
上 訴 人告 林秋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唯丞、王博學、王堉苓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1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2,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