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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8號

上 訴 人告 林秋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唯丞、王博學、王堉苓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1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2,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8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