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1號
- 原告
- 許綾蘭
- 訴訟代理人
- 屠啟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 被告
- 黃彩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敘明之附圖應補正如後附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致生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