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6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訴訟代理人
- 葉雅萍
- 被告
- 胤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陸卞芳
- 被告
- 人
- 被告
- 方天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中關於「被告胤創意公司於98年6月19日邀同被告陸卞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胤創意公司於98年10月29日邀同被告陸卞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