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83號
- 原告
- 鄭瑞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隆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含請求租金數額、租金繳納期別等,請詳加具體說明)。
㈢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中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萬元,請說明計算方式及依據。
二、提出臺北市中正區○○○路116巷5號6樓之1建物之鑑價報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