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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09號

塗銷經理人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09號

上訴人
顏清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經理人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0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經理人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