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
- 上訴人
- 王桂森
- 被上訴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元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權,於超過本金新台幣(下同)446,618元以外部分不存在」及「被告應給付原告94,532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均提起上訴,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6,618元,後者訴訟標的金額為94,532元,合計為54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