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35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鑑
- 訴訟代理人
- 陳芬娟
蘇敏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銘峰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