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1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黃振賢
- 反訴被告
- 林其琛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李逸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建物標示欄編號1 關於「建號3811」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號388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