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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

上訴人
楊春美

視同上訴人 陳玉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大殷律師、謝天仁律師、歐宇倫律師即均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