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慧端
- 送達代收人
- 王朝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倪菲爾(NEAVES PHILIP) 因100年訴字第58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