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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訴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展瑞
設臺南市新市區○○村000號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純儀、利埡有限公司因100年訴字第92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7,4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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