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謝文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 億0,607 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移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新光段二小段3780建號至3904建號建物內7 個平面停車位所有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10 萬元,有「太平洋森之丘」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 億2,21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 萬4,0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