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立臺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嗣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48,7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1,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