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永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淑鈺
潘秀美
廖若彤
王得定
毛家驥
岳景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計算式:(2,747,023-908,739)+(274,702-90,874)×5=2,757,4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