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陶龍駪
- 被告
- 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明芳為被告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致樑,嗣於本院審理中已變更為陳明芳,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李致樑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陳明芳迄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