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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李國增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訴人
國立台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被上訴人
張斯平 住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土地於起訴日之交易價額定之。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4,010,1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3,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對於請求給付每月不當得利部分提起上訴,因係以拆屋還地訴訟附帶請求其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地號      │佔用面積(A )│起訴時之公告現值(B )│訴訟標的價額(=A ×B) │
├──┼────────┼───────┼───────────┼────────────┤
│ 1 │臺北市中正區中正│1.0平方公尺  │213,540元       │213,540元        │
│  │段三小段24-2地號│       │           │            │
├──┼────────┼───────┼───────────┼────────────┤
│ 2 │臺北市中正區中正│68.3平方公尺 │202,000元       │13,796,600元      │
│  │段三小段24-4地號│       │           │            │
├──┼────────┼───────┼───────────┼────────────┤
│總計│        │       │           │14,010,14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