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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范心影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佩中、毛雯琪、FANS CO.,LTD. 即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范氏公司)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之先位聲明第1 項係請求廢棄原審判決,第2 項係請求廢棄部分改依附件一所示99年度司執字第49955 號分配表中,改判第3 項債權人毛雯琪分配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61,674 元、改判第4 項債權人范佩中分配金額應為225,837 元,及第5 項債權人范心影分配金額應為1,028,110 元,係主張剔除系爭分配表中關於被上訴人范佩中、毛雯琪受分配之部分金額而增加上訴人受分配之金額為1,028,110 元,以系爭分配表上訴人原受分配之金額為287,867 元計算,上訴人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40,243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0,243 元;又上訴人上訴聲明之備位聲明第1 項係請求廢棄原審判決,第2 項係請求廢棄部分范氏公司應給付上訴人8,635,149 元暨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35,149元,第3 項係請求應改依附件一所示99年度司執字第49955 號分配表,判決第3 項債權人毛雯琪分配金額應為398,644 元、第4項債權人范佩中分配金額應為248,927 元,及第5 項債權人范心影分配金額應為968,050 元,係主張剔除系爭分配表中關於被上訴人范佩中、毛雯琪受分配之部分金額而增加上訴人受分配之金額為968,050 元,以系爭分配表原告原受分配之金額為287,867元計算,原告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680,183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183 元,合計本件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9,315,332 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315,3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9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