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 原告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孟輝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平律師
- 被告
- 李姿穎
- 被告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林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孟輝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變更為游孟輝,嗣於102 年9 月30日判決後,被告於102 年11月8 日提起上訴,原告並於102 年11月15日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