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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被告
李姿穎
被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林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孟輝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變更為游孟輝,嗣於102 年9 月30日判決後,被告於102 年11月8 日提起上訴,原告並於102 年11月15日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