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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管靜怡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陳志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哲文及林哲彥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系爭土地於上訴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5,9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236,080元【計算式:205,902元×40平方公尺=8,23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