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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許純芳楊晉佳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
訴訟代理人
黃國富
被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被告
李岱蓁原名李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 條、第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5年9月8日金管銀㈥字第09500346220 號函准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商銀)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在案,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即原告,則原台北商銀、建華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應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原告概括承受。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大公司)於94年3 月16日邀同被告陳木蓮、李岱蓁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台北商銀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約定被告信大公司得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範圍內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下稱系爭信用狀申請書)、付款申請書(下稱系爭付款書)申請動撥借款。嗣被告信大公司自99年6 月14日起至99年12月13日止,陸續出具系爭信用狀申請書、系爭付款書借貸如附表所示共1155萬0724元,約定利息均按原告3至4個月定存利率加百分之3.41分別機動計算,且按月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約定被告信大公司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6 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信大公司就前開借款尚積欠如附表「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欄位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被告信大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陳木蓮、李岱蓁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系爭約定書、系爭信用狀申請書、系爭付款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83 萬97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系爭信用狀申請書、系爭付款書、一般存單利率-BSP定存利率3個月歷史利率查詢及NL0104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各1 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即可採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前揭金額、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單位:新臺幣│├─┬──────┬──────┬─────┬────────────┬───────────────────┤│編│ 借款金額 │ 積欠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 息 │ 違 約 金 ││號│ │ │ ├────┬───────┼─────────┬─────────┤│ │ │ │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6 個月按約││ │ │ │ │ (%) │ │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01│ 65萬5224元│ 65萬5224元│99年12月19│ 4.15 │自99年12月20日│自100年1月21日起至│自100年7月21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20日止 │清償日止 │├─┼──────┼──────┼─────┼────┼───────┼─────────┼─────────┤│02│ 175萬4751元│ 46萬9230元│100年1月7 │ 4.2 │自100年1月8日 │自100年2月9日起至 │自100年8月9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8月8日止 │清償日止 │├─┼──────┼──────┼─────┼────┼───────┼─────────┼─────────┤│03│ 22萬6831元│ 22萬6831元│99年11月28│ 4.15 │自99年11月29日│自99年12月30日起至│自100年6月30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6月29日止 │清償日止 │├─┼──────┼──────┼─────┼────┼───────┼─────────┼─────────┤│04│ 9萬0598元│ 9萬0598元│99年11月29│ 4.15 │自99年11月30日│自100年1月30日起至│自100年7月30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29日止 │清償日止 │├─┼──────┼──────┼─────┼────┼───────┼─────────┼─────────┤│05│ 17萬0192元│ 17萬0192元│99年11月29│ 4.15 │自99年11月30日│自99年12月31日起至│自100年7月1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6月30日止 │清償日止 │├─┼──────┼──────┼─────┼────┼───────┼─────────┼─────────┤│06│ 49萬9294元│ 15萬8910元│100年1月7 │ 4.2 │自100年1月8日 │自100年2月9日起至 │自100年8月9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8月8日止 │清償日止 │├─┼──────┼──────┼─────┼────┼───────┼─────────┼─────────┤│07│ 12萬4824元│ 3萬9729元│100年1月7 │ 4.2 │自100年1月8日 │自100年2月9日起至 │自100年8月9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8月8日止 │清償日止 │├─┼──────┼──────┼─────┼────┼───────┼─────────┼─────────┤│08│ 131萬1208元│ 131萬1208元│99年12月3 │ 4.15 │自99年12月4日 │自100年1月5日起至 │自100年7月5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4日止 │清償日止 │├─┼──────┼──────┼─────┼────┼───────┼─────────┼─────────┤│09│ 32萬7802元│ 32萬7802元│99年12月3 │ 4.15 │自99年12月4日 │自100年1月5日起至 │自100年7月5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4日止 │清償日止 │├─┼──────┼──────┼─────┼────┼───────┼─────────┼─────────┤│10│ 112萬元│ 112萬元│99年12月3 │ 4.15 │自99年12月4日 │自100年1月5日起至 │自100年7月5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4日止 │清償日止 │├─┼──────┼──────┼─────┼────┼───────┼─────────┼─────────┤│11│ 28萬元│ 28萬元│99年12月3 │ 4.15 │自99年12月4日 │自100年1月5日起至 │自100年7月5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4日止 │清償日止 │├─┼──────┼──────┼─────┼────┼───────┼─────────┼─────────┤│12│ 40萬元│ 40萬元│99年12月4 │ 4.15 │自99年12月5日 │自100年1月6日起至 │自100年7月6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5日止 │清償日止 │├─┼──────┼──────┼─────┼────┼───────┼─────────┼─────────┤│13│ 10萬元│ 10萬元│99年12月4 │ 4.15 │自99年12月5日 │自100年1月6日起至 │自100年7月6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5日止 │清償日止 │├─┼──────┼──────┼─────┼────┼───────┼─────────┼─────────┤│14│ 40萬元│ 40萬元│99年12月8 │ 4.15 │自99年12月9日 │自100年1月10日起至│自100年7月10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9日止 │清償日止 │├─┼──────┼──────┼─────┼────┼───────┼─────────┼─────────┤│15│ 10萬元│ 10萬元│99年12月8 │ 4.15 │自99年12月9日 │自100年1月10日起至│自100年7月10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9日止 │清償日止 │├─┼──────┼──────┼─────┼────┼───────┼─────────┼─────────┤│16│ 56萬元│ 56萬元│99年12月17│ 4.15 │自99年12月18日│自100年1月19日起至│自100年7月19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18日止 │清償日止 │├─┼──────┼──────┼─────┼────┼───────┼─────────┼─────────┤│17│ 14萬元│ 14萬元│99年12月17│ 4.15 │自99年12月18日│自100年1月19日起至│自100年7月19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18日止 │清償日止 │├─┼──────┼──────┼─────┼────┼───────┼─────────┼─────────┤│18│ 76萬元│ 76萬元│99年11月24│ 4.15 │自99年11月25日│自99年12月26日起至│自100年6月26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6月25日止 │清償日止 │├─┼──────┼──────┼─────┼────┼───────┼─────────┼─────────┤│19│ 19萬元│ 19萬元│99年11月24│ 4.15 │自99年11月25日│自99年12月26日起至│自100年6月26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6月25日止 │清償日止 │├─┼──────┼──────┼─────┼────┼───────┼─────────┼─────────┤│20│ 40萬元│ 40萬元│99年11月29│ 4.15 │自99年11月30日│自99年12月31日起至│自100年7月1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6月30日止 │清償日止 │├─┼──────┼──────┼─────┼────┼───────┼─────────┼─────────┤│21│ 10萬元│ 10萬元│99年11月29│ 4.15 │自99年11月30日│自99年12月31日起至│自100年7月1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6月30日止 │清償日止 │├─┼──────┼──────┼─────┼────┼───────┼─────────┼─────────┤│22│ 49萬元│ 49萬元│99年12月2 │ 4.15 │自99年12月3日 │自100年1月2日起至 │自100年7月2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1日止 │清償日止 │├─┼──────┼──────┼─────┼────┼───────┼─────────┼─────────┤│23│ 68萬元│ 68萬元│99年12月2 │ 4.15 │自99年12月3日 │自100年1月2日起至 │自100年7月2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1日止 │清償日止 │├─┼──────┼──────┼─────┼────┼───────┼─────────┼─────────┤│24│ 17萬元│ 17萬元│99年12月2 │ 4.15 │自99年12月3日 │自100年1月2日起至 │自100年7月2日起至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1日止 │清償日止 │├─┼──────┼──────┼─────┼────┼───────┼─────────┼─────────┤│25│ 30萬元│ 30萬元│99年12月13│ 4.15 │自99年12月14日│自100年1月15日起至│自100年7月15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14日止 │清償日止 │├─┼──────┼──────┼─────┼────┼───────┼─────────┼─────────┤│26│ 16萬元│ 16萬元│99年12月13│ 4.15 │自99年12月14日│自100年1月15日起至│自100年7月15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14日止 │清償日止 │├─┼──────┼──────┼─────┼────┼───────┼─────────┼─────────┤│27│ 4萬元│ 4萬元│99年12月13│ 4.15 │自99年12月14日│自100年1月15日起至│自100年7月15日起至││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同年7月14日止 │清償日止 │├─┼──────┼──────┼─────┼────┼───────┼─────────┼─────────┤│小│1155萬0724元│ 983萬9724元│ │ │ │ │ ││計│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