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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2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27號

聲請人
Altigen C.
法定代理人
胡智博
代理人
張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27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1 │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002 │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003 │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004 │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005 │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006 │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007 │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008 │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 0 │1 │8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2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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